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18日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诚信建设,我局起草了《永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zkjcg@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厦13楼市科技局监督管理科。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746-821800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
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18日
永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提高我市科研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湘科发〔2018〕1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是永州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用永州”建设的重要内容。目的是提高科技活动管理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科学道德与科研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全市科技活动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适用于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科技人才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过程。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市科技行政部门对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专项工作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对象是参与科研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受市科技行政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等法人和机构。
参与科研活动的法人和机构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并成立市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设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监督管理科),承担科研信用管理及信用问题处理的日常工作。日常工作包括:牵头负责记录和评价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创新活动管理和实施中的信用情况;制定信用评价标准;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对失信行为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受理举报和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诉等。各业务主管科室协助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工作。
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行政部门开展科研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科技行政部门结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建设,建立市科研诚信管理数据库,记录和管理科研活动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 诚信管理内容
第八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包括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书,科技计划、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九条 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推荐。对申请者按照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奖励、创新活动申报、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核、择优推荐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评审立项。对评审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立项评审、咨询等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项目实施。对项目执行者在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中期检查和跟踪管理、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主体责任落实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者在研究开发工作总结、产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提交科技报告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相关审计机构、检测机构、产品用户、验收或评审评估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其他。对科技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用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十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制,对项目申报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备条件,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加强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以下统称任务书)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的追究条款。
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检查。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并逐步推行与科研诚信等级挂钩的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分类管理模式。
第三章 失信行为与评级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自然人一般失信行为。
1. 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签定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及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报告、实施过程中重大变更事项等。
2. 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
3. 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或者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等。
4. 违反回避原则;泄露相关信息,影响科技项目公开公正评审的行为。
5. 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法人和机构一般失信行为。
1. 不主动回避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其他科技专项承担单位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
2. 未及时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相关责任造成项目逾期未实施、验收;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未及时报告等。
3.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退回被终止、撤销等项目结余经费。
4. 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混乱、影响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5. 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责任主体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
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方面的项目、称号、荣誉等。
2. 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等权利索贿、受贿的行为。
3. 在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4.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擅自超越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
5. 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6.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日常管理,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7. 提供虚假材料,捏造或篡改科研、财务数据和图表等。
8. 其他违法违纪及科研不端,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法人和机构严重失信行为。
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方面的项目、称号、荣誉或管理服务事项的行为。
2. 无正当理由拒不按合同书(任务书等)约定保障自筹资金到位;包庇、纵容相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等行为。
3. 未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导致项目无法验收或结题;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4. 在科技管理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的行为。
5. 利用评审、评估、验收等权利获取不正当利益输送的行为。
6. 超过期限6个月不退回因故被终止、撤销等项目结余经费的行为。
7. 其他违法违纪,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实行信用评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正常、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五个级别,分别用AAA、AA、A、B、C表示。
第十六条 各责任主体默认信用等级为A级;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为B级;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为C级。
按每三年为一个计算周期,计算周期内,连续发生3次一般失信行为的由B级降为C级;B级未发生失信行为的调整为A级。
A级责任主体连续3年无失信行为的升为AA级,再连续3年无失信行为的升为AAA级。
第十七条 实行“红名单”与“黑名单”管理制度,AAA、AA级列入“红名单” 记录,C级列入“黑名单”记录。
“红名单”每年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责任主体如发生失信行为的,移出“红名单”记录。对失信行为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黑名单”记录。
第四章 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十八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方式如下:
1. 信用评级为优秀的(AAA级),可以简化项目申报材料,并免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同时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和组织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2. 信用评级为良好的(AA级),可以简化项目申报材料,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和组织申报上级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3. 信用评级为正常的(A级),给予其承担及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资格。
4. 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B级),采取约谈问责、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限制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5. 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C级),列入“黑名单”。撤销其获取科技方面的项目、称号、荣誉等;一定期限或永久性取消科技评估评审咨询专家或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一定期限内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资格;按规定将失信名单发送至“信用永州”等信用平台;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相关责任主体应配合市科技行政部门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条 失信行为记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监督和评估机构使用,严格执行信息发布、查询、获取和修改的权限。
失信行为记录应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失信行为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受理举报、发现问题线索、上级或其他部门通报等情况下,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受理举报需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失信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一般不予受理,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实名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失信行为调查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写明失信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对严重失信行为零容忍,严肃责任追究。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不上缴财政资金的,要从重处理;对非主观故意行为导致失信,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努力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调查报告意见,区分失信行为发生原因、情形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停拨或核减财政专项经费,或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经费;1-2年内限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
(二)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或终止项目并追回财政专项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3-5年内限制申报或推荐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面向社会公布。
(三)对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失信责任主体,按程序认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6-10年直至终身取消其承担或推荐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四)对科研人员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严重失信行为的法人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其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五)对涉嫌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核实、认定或被通报的失信行为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其所在单位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制度。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跨部门跨区域合作,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失信行为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视情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布的,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通过“信用永州”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内部公开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失信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或复核申请。申诉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提出申诉或复核申请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30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失信责任主体可通过履行义务、弥补损失等途径修复信用,自失信行为被记录时间满1年后,可申请信用修复。列入“黑名单”的,惩戒期满后方能申请修复。
受理信用修复后,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相应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管理或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失信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经核实问题整改到位,且无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可按程序提前1-2年将申请信用修复责任主体移出失信记录名单。移出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3年内继续保留其记录信息。
第三十条 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失信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科研单位、市直有关部门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kjj.yzcity.gov.cn//kjj/0201/202008/8f28792ca42e4a5b834c51508cdb909a.shtml